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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一、己逾航行期限或停航之漁船不得出港航行,以避免遭交通部航港局裁處;至遠洋漁船部分,倘發現漁船逾期檢查違規航行之情事,漁業署亦請本會通報交通部航港局,敬請本會所屬漁船確實按規定辦理,以免遭裁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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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依據農業部漁業署112911日漁二字第1121269475號函辦理。